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1216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黄田镇英石村石门肚(生产经营地:广西贺州市**区鹅塘镇凤田村羊角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09734434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2号楼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58432155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18日,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3.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