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贺州市久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鑫福建材厂、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1195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久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鑫福建材厂,营业场所:贺州市八步区**镇爱群村“日头落”、“烟斗岭”山地。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2号楼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日万,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广西贺州市久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鑫福建材厂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日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久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鑫福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久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鑫福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