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1363号
原告:贺州城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东路49号东岸城6幢102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2号楼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原告贺州城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贺州城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城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城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4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原告贺州城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