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4868号
原告:云南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9548X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17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辉,李友红,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82590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848号恒兴酒店附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翔、郭瑾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3603439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46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甘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武、李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