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国,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刚,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46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3603439H。
法定代表人:甘春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俊,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发生变更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罗光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