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特1085号
申请人:北京日发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世奥国际中心A座5A层。
法定代表人:袁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硕,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日发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申请人: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亮,董事长。
申请人:杨桂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金庚臣,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赵昱淞,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单一纯,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单玲珊,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以上七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宇石,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日发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杨桂利、申请人金庚臣、申请人赵昱淞、申请人***、申请人单一纯、申请人单玲珊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12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北京日发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9万元;
二、杨桂利、金庚臣、赵昱淞、***、单一纯、单玲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如果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杨桂利、金庚臣、赵昱淞、***、单一纯、单玲珊未如期履行上述条款,则向北京日发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日发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杨桂利、申请人金庚臣、申请人赵昱淞、申请人***、申请人单一纯、申请人单玲珊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田 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