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372号之三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杨桂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亮,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桂利、***、北京誉华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审 判 员 周 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泽华
书 记 员 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