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20123号
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80246844。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严家湾工业园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76938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费用,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