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1民初11号
原告:扎西多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藏族,西藏江达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被告: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75652P,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罗布林卡路4号西藏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蒲正双。
被告:昌都康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1MA6T1BDG3Q,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普安家园10栋5楼1号。
法定代表人:昂旺江措。
原告扎西多吉与被告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康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扎西多吉于2022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多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多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27.5元,减半收取计7113.75元,由原告扎西多吉负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   建   川
审 判 员     斯朗巴姆
人民陪审员     达瓦宗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阿旺曲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