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2民初10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岗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扎某某。
被告:昂旺江措,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藏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藏岗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昂旺江措、被告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力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卓玛曲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赤美益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