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藏江达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73号

原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国,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西藏江达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江达县多春达桥前两百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T1BM2-6。

法定代表人:斯郎。

被告: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布林卡路**西藏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75652P。

法定代表人:蒲正双。

原告***与被告***、西藏江达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00元,减半收取计7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