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藏0302财保177号
申请人: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75652P。
法定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岗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安康家园10栋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岗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西藏岗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岗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西藏天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