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5316号
原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91187A。
法定代表人:熊连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
法定代表人:陈良春。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8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810205。
负责人:龙绪良。
被告: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47285542。
法定代表人:兰波。
原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33元,由原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铁铃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