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丰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平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丰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拉 巴 次 仁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审 判 员 赵红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旺珍
书 记 员 达娃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