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543号
申请人:先廷刚,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91187A。
法定代表人:熊连芳。
被申请人:泸县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交通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BMN2E89。
法定代表人:胡杨青。
被申请人:张亨富,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7HBR7E。
负责人:李成均。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柯军。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53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亨富、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