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533号
申请人:先廷刚,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91187A。
法定代表人:熊连芳。
被申请人:泸县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交通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BMN2E89。
法定代表人:胡杨青。
被申请人:张亨富,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7HBR7E。
负责人:李成均。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柯军。
申请人先廷刚、***、**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亨富、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68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保险,并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号603012012682021000××××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亨富、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廷刚、乌显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