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57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91187A。
法定代表人:熊连芳。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7HBR7。
负责人:李成均。
被告:张亨富,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iv id='2'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张亨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龙涧书苑项目部、张亨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本院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