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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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273号
原告: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02225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鸿宁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凌建忠,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茅,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龙,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员工。
被告:***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010335,住所地杭州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602-2室。
法定代表人:俞永明。
被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与***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喜连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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