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本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91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088号万豪国际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由于房屋处置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