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日月公交设施制作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91民初23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日月公交设施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立案。原告长春市日月公交设施制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日月公交设施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鹏佼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