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803号
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长发旧城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72927元,其中执行款303804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4881元执行费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