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财保101号
申请人: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万清街与盛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乃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吉林大路6088号万豪国际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艺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