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3号
原告: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万清街与盛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乃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吉林大路6088号万豪国际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6.5元(原告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吉林泰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艺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