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476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6088号万豪国际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影,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计2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常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