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2执恢1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3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0元,并承担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时依法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购买的由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2608号的房屋所有权【丘地号:5-78/97-1-1,面积:60.38平方米】。2020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该房屋以467824元流拍。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以物抵债申请,申请以流拍价467824元接收上述财产抵偿467824元债务(该房屋所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本金罚息193407.6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还清)。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7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回款40700元,本院另收取执行费7486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做出的(2018)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