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568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鲁0832民初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