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5091号之二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6966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66746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初,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0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