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霞英、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5090号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6966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66746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初,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文波,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英、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文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12日,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5元,减半收取719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