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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3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张辰,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66746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20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3766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68.5元、执行费692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17366元,被执行人张辰名下有银行存款40207元,本案均已采取了扣划措施,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300000元,上述款项已用于支付本案受理费35568.5元、执行费69283元及执行款452721.5元;被执行人张辰向本院缴纳了款项4000元,用于支付本案三被执行人的罚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东山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本案已采取了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车辆,本案已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因本案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张辰、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3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力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