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
原告***与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