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5082号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倪向群,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初,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辰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倪向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0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华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