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凤川街道凤川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65026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天英村构代码MA2BMDN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分江路**构代码MA27Y1UF9。 法定代表人:***。 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800000元和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0元、执行费3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除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7××××的车辆(暂未扣押到案)及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45%股权和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申请人暂要求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天英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查封车辆暂未扣押到案,冻结股权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22执1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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