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涟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邵集二师路18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金城北路(华源国际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防水、保温层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施工承包被告方建设的房屋屋面、卫生间、阳台等防水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按进度付款方式,并就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截止到2011年3月22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工程款40000元,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己到,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保证原告经济利益不受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协议,由原告施工承包被告方建设工程的防水工程。截止到2011年3月22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工程款40000元,被告为此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于2011年9月底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欠条载卷证实,双方已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据此向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索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礼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