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361号
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邵集二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2089B。
法定代表人:蒋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财产人民币250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当于25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