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2民初3120号
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邵集二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2089B。
法定代表人:蒋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来防水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来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来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偿还货款2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全保险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系从事建筑物防水施工的承包商,自2018年起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2018年5月,***从其处赊购防水卷材和防水施工底油,共计货款220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2020年底,胡凤和向其出具一份22000元的欠条,但至今仍未付款。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快来防水公司的主张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快来防水公司提交了***出具的欠条一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快来防水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中,快来防水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名下26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2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3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从快来防水公司处购买防水卷材和施工底油,共欠货款22000元,出具了欠条,欠条虽未载明付款期限,但***未在快来防水公司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快来防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给快来防水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快来防水公司诉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并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来安支行;帐号:34×××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诉讼保全费280元,合计45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2民初3120号
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邵集二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2089B。
法定代表人:蒋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来防水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来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来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偿还货款2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全保险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系从事建筑物防水施工的承包商,自2018年起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2018年5月,***从其处赊购防水卷材和防水施工底油,共计货款220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2020年底,胡凤和向其出具一份22000元的欠条,但至今仍未付款。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快来防水公司的主张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快来防水公司提交了***出具的欠条一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快来防水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中,快来防水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名下26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2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3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从快来防水公司处购买防水卷材和施工底油,共欠货款22000元,出具了欠条,欠条虽未载明付款期限,但***未在快来防水公司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快来防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给快来防水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快来防水公司诉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并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来安支行;帐号:34×××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诉讼保全费280元,合计45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