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504号
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邵集二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2089B。
法定代表人:蒋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相当于人民币23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