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邵集二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2089B(2-2)。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400.00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辛明友

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