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邵集二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2089B(2-2)。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400.00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辛明友
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