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286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路水银庄东区7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诉被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