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5执32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消防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875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15634084。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还款协议: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案总计执行约120万元,被执行人***、***各自承担60万元;二、***于2020年元月20日前付20万元,余款自同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万元,直至余款付清为止;三、***于2020年元月20日前支付13万元,余款分别支付给***18.2万元、***8.84万元、***10万元、***10万元,上述款项于2020年年底前付清;四、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应当在一期不履行的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5执3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