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5民初3077号
原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消防支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8753P。
法定代表人:徐如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朱晴晴,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15634084(1/1)。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凯,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张明道,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建材广场二期#-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1758663Y。
法定代表人:高增会,经理
原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与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谐公司)、***、张明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公司)为本案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被告盛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道、大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1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2‰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所承建的定远县东园8号地(现幸福家园)I#、2#、4#楼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价格为71万元,后期按照被告要求工程量有增加。2018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并出具结算单,记载工程总造价为930000元,已付540000元,下欠390000元,被告实际施工人***、张明道均在此说明上签字认可。结算后,被告通过劳动局协调下,又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19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盛谐公司辩称,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依法分包给大田公司,原告诉请的假设成立的话,也应向大田公司主张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张明道、大田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544号判决书)认定:“***、张明道挂靠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谐公司原名称)与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就承建定远县东园8号安置房小区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定远县八号地安置房小区;工程地点为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与东城路交界处;工程的承包范围为图纸所含内容;二、合同工期为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三、质量标准为合格;四、合同价款为38633121.04元,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张明道承包后即将案涉工程的1#、2#、4#楼、地下室消防工程交由金盾公司施工,***(甲方)与金盾公司(乙方)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定远东园八号小区I#、2#、4#楼、地下室消防工程.
⑵工程地址:定远县幸福路与东城路交叉口。
第二条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在I#、2#、4#楼及地下室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消火栓、自动喷淋;消防泵房内安装消防及喷淋泵;不含室外管道(室内管道以出墙1米或第一个阀门为界),不含排烟通风系统。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合同工期:配合总工程进度,另加十天调试时间。
第五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价款调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死价柒拾壹万元整(不含税金)。本工程主管道铺设完毕后,付至40%,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月内付总款的95%,余款5%按大合同约束。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本工程乙方承诺保证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甲方不能指定乙方使用品牌材料).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68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66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成品保护工作。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决不允许违章事件发生,施工中如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伤、亡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保管,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现行质量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第九条质量保修:1、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壹年。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3、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双方可另签订维保协议;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尽可能提供施工中的便利条件。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二份,工程的合格的防图纸审核意见书一份,如消防部门提出增加图纸之外的项目,应视为增项,并办理相关手续。3、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并且经过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的图纸、方案进行施工、安装。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维护人员共计贰人,直至完全独立操作为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索赔: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等,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4、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乙方仅对本合同中的第二条承包内容负责,如非乙方所施工的工程出现问题,而不能通过验收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施工的工程竣工后,如因甲方原因30天内不能进行消防验收或因乙方所施工项目以外的工程造成消防验收不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工程款。乙方仅负责水泵控制柜至水泵电机之间的接线,外线由甲方负责。消防检测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乙方应在甲方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本工程合格的图纸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迸行施工,如甲方坚持要求乙方施工,而被消防部门处罚时,乙方不承担此项费用。
第十四条附则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甲方处签名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县8号地安置小区项目经理部在甲方处盖章”。
二、2016年3月29日,大田公司定远县8号地安置楼小区项目经理部及***(甲方)与原告金盾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定远东园八号小区I#、2#、4#楼、地下室消防工程.⑵工程地址:定远县幸福路与东城路交叉口。
第二条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在I#、2#、4#楼及地下室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消火栓、自动喷淋;消防泵房内安装消防及喷淋泵;不含室外管道(室内管道以出墙1米或第一个阀门为界),不含排烟通风系统。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合同工期:配合总工程进度,另加十天调试时间。
第五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价款调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死价柒拾壹万元整(不含税金)。本工程主管道铺设完毕后,付至40%,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月内付总款的95%,余款5%按大合同约束。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本工程乙方承诺保证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甲方不能指定乙方使用品牌材料).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68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66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成品保护工作。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决不允许违章事件发生,施工中如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伤、亡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保管,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现行质量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第九条质量保修:1、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壹年。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3、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双方可另签订维保协议;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尽可能提供施工中的便利条件。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二份,程的合格的防图纸审核意见书一份,如消防部门提出增加图纸之外的项目,应视为增项,并办理相关手续。3、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并且经过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的图纸、方案进行施工、安装。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维护人员共计贰人,直至完全独立操作为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索赔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等,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4、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乙方仅对本合同中的第二条承包内容负责,如非乙方所施工的工程出现问题,而不能通过验收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施工的工程竣工后,如因甲方原因30天内不能进行消防验收或因乙方所施工项目以外的工程造成消防验收不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应付的工程款。乙方仅负责水泵控制柜至水泵电机之间的接线,外线由甲方负责。消防检测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乙方应在甲方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本工程合格的图纸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迸行施工,如甲方坚持要求乙方施工,而被消防部门处罚时,乙方不承担此项费用。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2018年3月22日,经原告授权的代表朱其志与与***、张明道结算,并由朱其志书写《东园8#地消防工程结算说明》载明:“东园8号地消防工程累计总造价玖拾叁万元(930000元),已支付伍拾肆万元整(540000),下欠叁拾玖万元(390000),特此说明”。***、张明道于当日在该结算单上签名并表示“同意该结算”字样。双方结算后,经原告代表人朱其志催要,在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和协助下,有定远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现名称)代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9年1月29日分别支付给原告10万元。即现尚欠原告190000元未付。
四、另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8月2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张明道与王其胜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
五、大田公司依法成立于2018年8月27日,盛谐公司持股78.39%。
本院认为:***、张明道借用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与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金盾公司,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金盾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金盾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且经过双方结算,故金盾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张明道支付工程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金盾公司要求盛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因盛谐公司在明知***、张明道挂靠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将工程交由***、张明道挂靠施工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张明道所欠金盾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加盖有大田公司定远县8号地安置楼小区项目经理部印章是否因此由大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因1544号判决书认定***、张明道挂靠盛谐公司与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就承建定远县东园8号安置房小区工程签订承建定远县东园8号安置房小区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由***、张明道挂靠盛谐公司承建了定远县东园8号安置房小区工程,而涉案工程是上述工程的组成部分,且盛谐公司系大田公司绝对股东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加盖有大田公司定远县8号地安置楼小区项目经理部印章,不能否定1544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只能反映盛谐公司其内部管理不善,随意加盖印章影响和妨碍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不符合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此,对被告盛谐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万元的利息(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2‰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一节,因其合同约定2‰的违约金不明,如以日计算该请求明显高于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立据之日起计算至19万元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明道欠原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张明道、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旭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