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5执2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875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662464023。
法定代表人:张中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有房屋租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用715350元(执行标的700000元,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94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