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定执字第006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