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3332号
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20766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5882988G。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来安县价值2310000元的房产部分(房地权证:来—***第120210—A53号,土地证:来—国用(2009)第1016号)。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2310000元,保函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来安县价值2310000元的房产部分(房地权证:来—***第120210—A53号,土地证:来—国用(2009)第101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