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3号
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退休职工。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中,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