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40号
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