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滁执字第00206号
申请执行人:*更新。
委托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更新与**、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均在滁州市琅琊区辖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由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