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80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巩尊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格尔木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巩尊敏申请执行邵珠刚、格尔木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