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684号
原告:***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食品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6278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江源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7456294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娜娜
书 记 员 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