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砼尔木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财保83号 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食品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6278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江源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7456294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