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3340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3月15日生,汉族,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及被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青2801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28505元,现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其与***、***及被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6285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